北京市举重运动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北京市举重运动协会。
第二条 本会由北京市举重界教练员、运动员、举重爱好者和关心支持举重运动的人士联合发起成立,是以北京市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团结北京市举重、健美工作者,为发展举重事业发挥积极作用;推动普及举重运动,指导发展北京市举重运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提高运动技术水平,攀登世界体育高峰;增进国际间和全国各省市、地区、解放军及行业体协的友谊与交流。
第四条 本会遵照国家宪法、法律、法令和政策开展各项活动,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五条 本会是北京申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接受北京市社会团体办公室和北京市体育总会的领导、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六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核准登记的章程,走民主自律、自我发展、自咸实体的道路,把本会建设咸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社会团体。

第七条 注册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

第二章 任务

第八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
    一、全面负责领导本市举重运动项目的管理,研究制定发展规划和有关方针、政策及管理办法;

    二、负责本项目优秀运动队建设和人才培养,管理本项目北京市优秀运动队;
    三、组织实施全市性举重比赛和相关活动;
    四、组织指导本项目科学技术研究.,提高举重运动技术水平和裁判业务水平;
    五、向社会宣传、介绍有关举重运动的各种信息、动态和经验,表彰先进;
    六、协助中国举重协会在本市举行的国内国际体育比赛及各种活动。
第九条 基本任务的实施由各届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具体实施方案,拟定中期和近期工作计划,积极组织实施。

第三章 会员

第十条 本会吸收单位为团体会员,吸收个人为个人会员,实行入会、退会自愿的原剧。
    一、团体会员资格;北京市所属各区县、各行业系统或法律、法规所认定的基层举重、健美组织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均可申请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二、个人会员资格:凡热爱举重、健美事业,并为其积极工作的社会各界人士及合法公民,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均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三、入会、退会手续
     1、具备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加入本会,应提出书面申请,经执委会批准,方可成为正式会员,并发给会员证书和本会章程一份。
     2、会员自愿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经执委会讨论通过,收回会员证书,终止会员资格。
     3、会员如违反本会章程,损害本会声誉和利益,由执委会讨论决定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宣布,取消会员资格。
     4、会员退会不得提出财产要求。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会员权利: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表决权;建议权和批评权;参与本会内部事物的管理权;优先参加本会主办的各项活动的权利;符合本会章程的其他权利。
    二、会员的义务:会员有履行本会章程的义务;执行决议的义务;承办委托事务的义务;维护本会声誉的义务;积极参与活动的义务;按时缴纳会费的义务和符合本会章程的其他义务。本会会员费交纳时间为每年12月15日至次年1月25日。会员费标准由执委会根据有关规定和本会实际情况制定。
    三、对不能履行会员义务,不交纳会费者(超过两个月),经执委会讨论,取消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本会委员和其他领导成员的产生体现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以酝酿协商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 本会委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产生执委会、监事会;
    三、决定本会的工作任务和工作方针;
    四、审议执委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通过重要决议;
    六、决定本会的重大变更和终止。
    委员代表大会有半数以上委员参加为有效会议,参加会议半数以上委员表决的事项为有效决议。全体委员代表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临时召开,由执委会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执委会
    第一届执委会的执委由发起单位经过充分酝酿协商,推举产生,从第二届开始,选举产生。
    执委会是委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的执行机构,向委员代表大会负责,可连选连任。执委会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二、对本会活动进行集体领导;
    三、确定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
    四、委任副秘书长和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五、审批会员;
    六、提出下届执委会的候选人;
    七、贯彻执行委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八、制定本会的中、近期工作计划;
    九、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本会的一般变更;
    十一、召开委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
    十二、接受监事会提出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第十五条 本会的日常工作由秘书长负责,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分担具体工作。
第十六条 本会的法人为执委会。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为本会主席。
第十七条 监事会
    监事会由3人组成,由委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委员代表大会负责,
    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执委会;
    三、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会成员违反奉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会成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及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执委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十八条 本会设立以下专项委员会
    一、北京举重教练委员会
    二、北京举重科研委员会
    三、北京举重裁判委员会
    以上专项委员会是本会的专门性机构,日常工作由秘书长负责协调。

第五章 资产和财务

第十九条 本会资产为共有财产,依照国家和社团管理机关有关规定及本会聿程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二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为:政府资助;国内外捐助;会员费;本会所办活动的收入及其他合法收入。本会经费主要用于:举办各种举重活动;发展举重运动;必要的办公用费。
第二十一条 严格执行国家财务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制度,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定期向委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状况,接受委员、监串会和有关部门审计及监督。
第二十二条 本会各项经济收入,70%用于发展符合本会宗旨之事业,3O%用于本会的日常管理。事业费和管理费分别建帐。

第六章 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三条 变更程序
    一、本会名称、法定代表人、业务主管部门等重大变更,由执委会提出变更报告,提交委员代表大会通过。
    二、涉及登记证书其他登记内容的一般性变更,由执委会审议决定。
    三、向原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 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申报,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四条 终止程序
    一、由执委会提出终止报告,提交委员代表大会通过。
    二、由执委会提出终止方案,确定善后工作人选,成立清算组织,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工作。
    三、向原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申报,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四、本会终止清算后,剩余资产按北京市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聿程的解释权属本会执委会。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委员代表大会通过,经社团行政主管机关同意,核定批准后生效。
                                                                                                   1997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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