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新版《举重竞赛规则》的体会

国家级裁判、湖南工程学院体育教授  李祖健

    举重界期待已久的新规则,本月终于和大家见面了,翻开规则我优先学习了技术规则这一章,学后略有所悟,又蒙《中国举重》所约,我只好将学习心得托出,希望能起到抛砖引玉之效,引起裁判同行提出新的见解。
    一、这是一本较好的中译本国际举重规则
    它富有汉语特点,文字精炼,语言流畅,词义表述较清楚(只有个别地方不尽人意),这些是旧译本所不能及的。读后使人感受到,这次的中译本举重规则是译员与精通规则并有良好文字功夫和丰富的国际裁判经验的行家相结合的产物。
    二、新译规则增、改了一些新内容或关键性的文字,它有利于运动员、有利于比赛进程。主要的修改有:
    (一)更改的条文或内容:
    1.抓举和提铃至胸时,“杠铃可沿身体向上滑行”(见53、54页)。这意味着它既可滑过大腿,也可滑过腹部。
    2.“运动员提铃后超过膝盖高度,即为一次试举”(见2.3.2)。老规则是“提到膝盖高度”。这便于裁判员掌握尺度。
    3.“凡已宣布的重量加上杠铃后,就不得再减轻”,因工作人员的失误例外。老规则:试举的运动员在最后30秒钟之前,在不违反试举顺序和加重原则时,仍可更改重量。
    4.“计时从广播员宣布完毕后或杠铃加重完毕后开始,以较晚结束者为准”。当广播员报告试举成败后,可立即点名下一位运动员试举,但要等加重完毕,摆好杠铃后才开始计时。这有利于运动员和加快比赛进程。
    5.团体总分相等时,相关的队依次按获第一名、第二名……的多少来排名(见5.8.7),新老国际规则并没变,但国内老规则“3.9.6……再按总成绩的总和除以体重的总和……之规定”。
    6.加重错误且不是2.5千克的倍数时,如运动员试举成功,他可以接受减去不足2.5千克倍数后的重量(见6.1.9例2)。老规则是不论成败均让运动员重举一次。
    7.中间裁判员的座位须在举重台前方6米处,老规则是离举重台中心6米处。
    (二)强调适时发令:
    8.一旦运动员完成动作,身体呈静止状态,“裁判员应立即发出信号”(见2.1.1),老规则是“裁判员将发出信号,放下杠铃”。这一字之差突显了裁判员发令必须及时,迟发令也是一种不能允许的错误。
    (三)修改的内容:
    9.同步计时钟设三部,面向观众、面向台上的运动员、准备活动室各设一部。见“3.5.2”。
    (四)补遗:
    10.“肘部或上臂触及大腿或膝部”为犯规。此处疑为老规则漏译了,这次补上。因为国际比赛一直执行着这一条,老的中国规则也有这一条,并非实质性的新增。
    (五)更正:
    11.原:准备活动室“值班医生的妻子”不须在场,有张“供值班医生用的桌子”就行了。
    (六)增加:
    12.横杠标记:男子横杠用蓝色、女子横杠用黄色标记。
    13.准备活动室必须有同步播放举重台上比赛实况的设备(见3.6.4)
    14.每场比赛结束后,裁判员不必在成绩记录表上签名,只要竞赛秘书长和仲裁委员会主席签名。国际比赛一直是这样,只是以前国内规则有所不同。
    14.异性的竞赛秘书长可参加称量体重,其他裁判员须与运动员同性别(见5.3.8)。
    15.检录长一职需较高等级(见5.5.1)。
    16.仲裁委员会主席与广播员之间须装有直通自动电话(见6.1.13)。
    三、两点建议
    1.中国举重协会己明确,今后在我国举行的国内、国际比赛,即按本规则执行。但国内还有不同情况,例如,一般省级比赛甚至全国性比赛,目前还做不到都用电子磅秤,我国有少年赛,其年龄分组、体重级别等,本规则不能涵盖国内比赛情况,建议中国举重协会增加《国内举重竞赛附则》,作出些相应的规定还是必要的。

    2.再版时对某些条文再做一些更为准确、恰当的文字处理,如:
    1)“2.3.5……借助身体的弹动起立,次数、时间不限”。“时间”两字是多余的。
    2)“2.4.9”关于扔放杠铃犯规,还是老规则的表述较完整。
    3)“3.3.1三名裁判员,每人一个控制器……和一个信号钮”。不是按钮,应为发出声响信号的装置。
    4)“3.3.3……发现有错误或犯规动作,须立即按下红色按键”。“错误”指什么?如果是技术性的错误,或技术不好,但未犯规就不能立即按红灯,“错误”两字建议删去。
    5)“3.7.1(e)破纪录证明表:此表用来记录比赛过程中被打破的所有新纪录……”。其实刚创造的新纪录更应记录下来,此句是否改为“此表用来记录比赛过程中创造的所有新纪录,……”较为贴切题义。
    6)“5.2.1……运动员都将保留该号码,即使他们升至更高级别时也不例外”。新规则己不存在升降级的可能性,因此应删去“即使他们升至更高级别时也不例外”一句,否则与5.3.10条的规定相悖。
    7)“6.3.7(技术监督员)比赛前将裁判员的国际裁判证书放在仲裁主席面前,并于赛后负责收回”。而另两条有不同规定:“6.4.15比赛前裁判员应将国际证书放在仲裁主席前。6.4.27裁判员赛后……取回裁判员证书”。应以哪一条为准?或者两条任选用一条?
    8)6.1.8,新规则:“当仲裁委员会一致认为裁判员的判定有误时,有权撤销这一判定”。老规则:“当裁判员有严重错判时,经仲裁委员会一致同意后,有权让运动员重举一次”。老规则说得很清楚:“有权让运动员重举一次”。新规则改为:“有权撤销这一判定”。但撤销了该如何处理使人猜不透。可以有若干的理解:①判决无效,让运动员重举一次;或②撤销这一判定,由仲裁委员会宣布改判成功或失败,并警告有误的裁判员;或③让裁判员重新判决,纠正错判。如果①的理解是正确的,还是用老规则的表述为好。
    鉴于时间仓促,文中若不当之处,敬希举重同行、读者批评指正。
                                                                                    2003年5月30日

编者按:为配合全国举重裁判员对最新出版的《举重竞赛规则》的学习和理解,本刊编发了两篇对新版《举重竞赛规则》的学习丈章,相信将会有助于促进我国裁判业务水平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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