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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新版规则,做好裁判工作
国际一级裁判 宋光洁
随着我国体育事业的不断发展,特别是我国成功地获得2008年奥运会的承办权后,我国的举重竞赛与国际组织全面接轨己势在必行。目前,我国将统一使用由中国举重协会最新审定的《举重竞赛规则》。因此,在今后一段时期内,认真学习新版《举重竞赛规则》,不断完善举重竞赛,尽早实现与国际竞赛体制的全面接轨,是落实奥运争光计划与举重金牌工程的重要保证。同时,也是我们每一位举重工作者,尤其是裁判员应该精通并熟练掌握的。
通过学习新版《举重竞赛规则》,我想对照与原《中国举重竞赛规则》的异同,谈一点个人学习体会,供举重裁判界的同仁共同探讨,以求使裁判工作更好地服务于举重竞赛发展的需要。不当之处,请同仁斧正。
1、运动员因肘部缺陷赛前报告的形式和对象有变化
新《规则》规定:“应在比赛前向三名裁判员和仲裁委员会报告”,即由书面报告制改为口头报告备案制,勿需经医生核查证明。但是,如果在比赛过程中,执裁发现该运动员臂部可以伸直,则立即应严格按规则判决,不再考虑其报告问题。
原《中国举重竞赛规则》规定:运动员因肘部生理缺陷,不能完全伸直,其报告程序为:(1)赛前经医生核查证明,(2)向仲裁委员会写出书面报告,(3)由仲裁委员会转告执行裁判员。
2、提铃过程中有停顿是犯规动作,在挺举时也是如此,原《中国举重竞赛规则》将“提铃过程中有停顿”列入“两种举式犯规动作”。而新《规则》将此款只列入“抓举犯规动作”。那么是否意味着在挺举中提铃可以停顿呢?细分析起来,我认为新《规则》的规定是科学准确的。抓举在杠铃举过头顶前是一个连续动作,故不允许有停顿。而挺举动作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提铃至胸”,不仅包括以一个连续动作将杠铃从举重台提至肩部,又包括起立后保持静止状态。故从准确意义上看,在上挺前杠铃是有过停顿的,所以不能把杠铃停顿写入挺举犯规动作中,但是若在挺举提铃时有停顿则为犯规动作。
3、增加横杠标记
新《规则》在“杠铃”一项中,规定男子杠铃横杠用“蓝色标记’,女子横杠用“黄色标记”,这样与同等重量的杠铃片颜色一致,便于辨认,避免差错。
4、增加《参赛运动员秩序单》在新《规则》中,需准备八种文件表格,即:秩序单、称量体重表、运动员卡片、成绩记录表、破纪录证明表、准备活动区通行证、兴奋剂核查表、成绩册。
而原《中国举重竞赛规则》中确定的十种文件表格中缺少秩序单、兴奋剂核查表,多出了“等级运动员成绩证明单、竞赛成绩名次表、团体总分表、参赛运动员级别更动表”四个表格。笔者建议表格的内容应与国际比赛接轨,故“秩序单”应作为正式表格固定下来(参赛运动员秩序单见附表)。
5、编排分组应以官方排名为准
我国举重竞赛编排分组原则上是依据报名成绩确定的,与实际水平差距往往较大。依据新《规则》规定,应以“以往的成绩及国际举联的最新排名而定。结合我国实践也应以运动员上一年度参加全国锦标赛、冠军赛的成绩排名或中国举重协会公布的排名来编排。如果是属首次参赛的新手,应安排在先进行比赛的组别,体现公平竞争的原则。
6、明确规定不允许升降级别
新版《规则》规定,称重时运动员达不到报名参赛级别的体重要求,将被取消比赛资格。依此看,应视为报名后即不允许升降级比赛。我国自2001年以来,是在《竞赛规程》中以单独列条方式规定,即报名后不允许升降级比赛,然而在实践中,往往在技术会议上总有经特批允许级别调整,常常以“报错”为理由,令许多参赛队不满。今后须执行新《规则》中不允许升降级别的规定。
7、介绍竞赛官员
按新《规则》要求,介绍运动员之后,介绍竞赛官员:三名执行裁判员、一名替补裁判员、技术监督和值班医生。比赛开始前5分钟再介绍仲裁委员、竞赛秘书长。
8、检录长的职务设置
新《规则》在“5.1.1”款中明确设置了检录长一职,并严格规定“在世锦赛和奥运会上,检录长必须是能讲英语的国际一级裁判员”。我认为此规定是从比赛实践中总结经验而设置的,非常重要。以往国内比赛,因选派裁判员数量限制,检录工作往往由承办单位从当地抽调级别较低的裁判员担任。由于大赛锻炼少,业务不熟练,致使与记录台联系脱节,报重迟延,漏报更改重量,导致发生试举顺序错误等问题,同时也使比赛显现拖沓。因此,重视检录工作是改进举重裁判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只有提高检录工作效率,才能使比赛更加紧凑,减少比赛出现问题。故在国内比赛应增设检录长,选派有经验的国家级以上裁判员来担任。
9、宣布的重量加上杠铃后不得再减轻
原《中国举重竞赛规则》“3.7.1”规定,“点过名的运动员已开始试举,则场上杠铃重量不得再减轻”。新《规则》规定:“凡已宣布的重量加上杠铃后,就不得再减轻”。两相比较,由“开举不得减”改为“加重后不得减”。原《中国举重竞赛规则》从理论上讲,只要加上杠铃的重量没人举,且不影响试举顺序,就可以降下来。而新《规则》从原则上规定:只要加重员按广播员宣布的重 量加重后,杠铃就不得再减轻。从而,使竞赛规则更加严格严密,这一点必须引起运动员和教练员的高度注意。
10、计时员开表时机
原《中国举重竞赛规则》规定:“点名试举音落后,计时钟才开始走动”。按上述规定执行,比赛进程迟缓,不紧凑。新版《举重竞赛规则》在“5.5.8”款中明确规定:“计时从广播员宣布完毕或从杠铃加重完毕后开始,以较晚结束者为准”。这样,由“先加重,后报序,再走表”改为“先报后加再走表”,广播员在宣布试举结果后,随即可宣布下一试举顺序,运动员即使闻令即出,加重员也基本加重完毕,使比赛显现紧张激烈,环环相扣。
11、更改试举重量的原则和时机
此问题在比赛中颇有争议,且竞赛中时常引发各队教练员提出异议,往往需仲裁委员会介入方可解决。这是因为合理利用规则更改试举重量,使举重竞赛中特有的战术原则。运用得当常常可迷惑对方,打乱其准备活动计划,有出奇制胜、让对手措手不及而导致失利的功效。故而,精明的运动员、教练员在比赛中视情更改试举重量是屡见不鲜的。当然,如果记录台与检录台联接不好,也常常在此出错。同时,原《中国举重竞赛规则》对更改试举重量条款过多过杂(有七条之多),且条文理解上也易产生异议,颇多争论。
新《规则》对此规定简洁明晰(仅有四条,5.5.9—5.5.12),强调在最后点名前通知检录员,取消“口头”要求改重的规定,运动员或教练员必须在运动员卡片上签名后方可生效。
12、竞赛官员的职责
新《规则》设立的主要竞赛官员为:仲裁委员、竞赛秘书长、技术监督和裁判员。有人认为套用我国举重竞赛中裁判人员称谓,竞赛秘书长即裁判长,技术监督即副总裁或值班裁判长。我认为上述虽有相似之处,但有片面性,不可简单概括。
竞赛秘书长是举重比赛全场的指挥者,其工作贯穿于举重竞赛全过程。应是“负责整个比赛进行,并与仲裁委员会和技术监督密切合作”。其工作职责包含了裁判长、记录长和记录员的工作内容。故应提倡竞赛秘书长必须做到“事必躬亲”。技术监督是“协助竞赛秘书长监督比赛的正常进行,并与指定的裁判员一起完成比赛任务。其工作职责也远远超出我国竞赛中值班裁判长的工作范围,是全面监督比赛执行规则的情况,其工作有一定的独立性。因此在比赛中必须重视技术监督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