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重新规则的改动与执法尺度浅析(上)

中国举重协会特邀顾问——戴光裕

2001-2004年的举重竞赛规则已翻译并经中国举重协会审定正式出版了。对于新规则,如果粗粗一看,似乎改动不大,但若仔细学习研究,尤其是将新老国际规则对照学习,并将规则条文与国际裁判员考试100题对照研究以后,就可看到新的举重规则还是有不少地方作了改动的。有的改掉了过时的东西(如箭步式),使其更加符合实际,有的更加完善,有的更加明确便于正确理解,也有些条文作了实质性的变动。本文仅将作了实质性变动的条文提出来做些分析,并对改动后应如何执法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同行们共同研究。

1、技术规则的(2.2.1)条对挺举提铃至胸结束时的姿势(即上挺预备姿势)除了像原来一样要求两腿伸直外,新增加了“全身保持静止”的要求。同时在上挺犯规动作中的(2.7.2)条中也将原来的“上挺前运动员与杠铃必须完全静止”这种正面提出要求的表述方法,改为“运动员与杠铃未处静止状态”的犯规表述方法,这样一方面使其与前面的标题(2.4)“犯规动作与姿势”相一致,同时又明确告诉我们上挺前“运动员与杠铃未处静止状态”这是一种犯规动作。这种改动可能会使以后对上挺预备姿势中的两腿伸直保持静止的要求更加严格。

2、在(2.1.1)和(2.2.1)关于抓举和提铃至胸动作的要求中,将老规则中的“杠铃可沿着膝部和大腿滑过”改为“杠铃可沿身体向上滑行”。这样就使适用的范围扩大了,提铃时即使杠铃碰到腹部等处(常见)也不犯规,只要在到达肩部前不要触及胸部即可。

3、(2.3.2)条的表述方式和提铃高度均作了改动,将原来的“杠铃提到膝盖高度的任何一次没有完成的试举,裁判员应判为失败。”改为“运动员提铃后超过膝盖高度,即为一次试举”。原来的“膝盖高度”比较含混,究竟是膝下、膝前、膝上?现在“超过膝盖高度”则尺度较易掌握,即达到膝上高度即为一次试举,否则就不算一次,运动员仍可在剩余时间内重新试举。

4、(2.3.7)条在“允许在手和大腿等处使用镁粉”的前面增加了“上场后”三个字,这样就使意思更加明白。

5、(2.4.6)条的犯规动作将原来的起立时“臂部(arm)有屈伸”改为“起立时肘部(elbow)有屈伸”。这一改动使意思更加明确,犯规仅指肘关节屈伸,肩部有所伸缩不应判为犯规,这与我们原先的理解是一致的。

6、新增加了(3.1.5)条横杠标记。“横杠上必须有彩色标记以便于辨认。男子横杠用蓝色标记,女子横杠用黄色标记。这两种颜色分别与20千克和15千克的铃片颜色相同”。这显然是吸取了实践中曾把男女横杠搞混淆的教训而加的。但是颜色涂于横杠的什么地方?条文中未明确规定。

7、新规则对(3.3.2)条电子裁判灯系统的操作在内容上作了两处补充:一是明确要求“当‘放下’信号发出,‘裁判灯’已亮,而运动员尚未放下杠铃时,中间裁判员应发出‘下’的口令示意其放下杠铃。”这就要求在放下信号3秒钟后,裁判灯已亮时(而不是更早),如果运动员还未放下杠铃(一般由于未听见),则中间裁判员必须发出“下”的口令。二是在放下信号后至裁判灯亮时的3秒钟时间内,“如果来不及改变灯的颜色,裁判员应举起一面小红旗示意表示自己改变了裁决。”当然,如果万一按错信号而必须由失败改为成功时,则应举起白旗。

8、(3.3.3)条将原来的“裁判在试举进行中看到了失误或失败,他必须马上按下红色键钮”,改为“在一次试举过程中如裁判员发现错误或犯规动作,则必须立即按下红色按钮。”这一改动使表述更加确切。因为这一条的本意是讲在试举的进行过程当中(而不是试举结束后),如发现有错误或犯规动作,要立即开红灯而中止继续试举。而老规则中所说的“失败”(理解为未举起)是出现于试举过程结束以后的,故不确切,现改为犯规动作就更确切了。犯规动作有特定含义,即抓举和挺举共17条犯规动作。而“错误”则是指17条以外的应开红灯的失误。如超过时间、提铃过膝后未完成动作等。故“错误”二字不能删除。

9、(3.5.2)条比原规则更具体地规定:“比赛现场和准备活动区的三部计时钟必须同步显示,并且一部面对观众,一部面对台上运动员,另一部在准备活动区内。”现在全国比赛一般只有两部,应增加一部。

10、(3.6.3)条纪录牌上的内容,取消了须有“纪录保持者的姓名及国籍或地区”的要求,这样更加符合目前的实际。

11、(3.6.5)条在奥运会、世锦赛等大型比赛上,要求组织者必须提供的设备中,增加了“国际举联竞赛管理秩序册(奥运会和世锦赛必备文件)”这一内容。不知这里的“秩序册”是否就是一般的竞赛秩序册,或是其它新的要求,这须进一步了解清楚。但可明显看出,对赛前秩序册的内容突出了整个竞赛的管理。而秩序单则为每场比赛的具体安排。

12、(3.7)条为比赛的正式文件。依旧包括参赛运动员秩序单、称量体重表、运动员卡片、成绩记录表、破纪录证明表、准备活动区通行证、兴奋剂检查表和成绩册等8种。但是对称量体重表的要求新加了一句话,即“称量体重后,应立即备好并尽快分发下去。”这句话明确无误地告诉了我们公布称量体重表的时间和方式,即全部称完体重后应“立即”、“尽快”地公布,而且是直接将称量体重表“备好”,“分发”下去。而不再是像过去那样仅以后场公布牌的形式来公布体重,而是直接分发称量体重表。因此,在具体操作时,应该在称完体重后立即将体重等输入电脑,打印后尽快分发给各队。

13、(4.1.2)条对比赛服内所穿T恤衫的要求,由过去的低领改为必须无领。

14、(4.2.4)条看来翻译有误,“举重鞋帮部分可重点加固”应为举重鞋后跟(heel)部分可重点加固。

15、原(4.4.6)条规定“可以在手心和手背上使用橡皮膏和绷带,这些橡皮膏和绷带不能与手腕或横杠扎在一起。”而新(4.4.6)条则改为“允许在手心手背使用橡皮膏或绷带。橡皮膏、线带或绷带可系在手腕上,但不得缠扎在横杠上。”这一改动已有了实质性的变化。按照原来的规定,手心手背上所使用的橡皮膏和绷带,既不能与手腕也不能与横杠缠扎在一起,而现在则规定,手心手背上所使用的橡皮膏和绷带,它们可以和手腕缠扎在一起,只是不得与横杠缠扎在一起。联系100题中的第35题就可以看到这样的理解是正确的。第35题是问手腕与手指处的绷带是否可以相连?原来的正确答案是“腕与手指的绷带不可以连着。”而新35题的正确答案是“手腕与手指的绷带可以相连。”

16、(5.2.1)条把抽签工作由原来在技术会议上进行,改为在“代表大会上,每位报名参赛的运动员都要参加抽签。”近几年的世锦赛中已经不再专门召开技术会议进行抽签,而就在代表大会上,将抽签、确认报名、裁判员分工以及其它工作等一并解决。而抽签工作则由秘书处用计算机随意抽取确定。因此,根据这种情况,在国内比赛中,也可以考虑将现在的组委会和技术会议合并召开,每队、教练员一起参加,有关问题在会上一次解决。

编者按:为配合全国举重裁判员对最新出版的《举重竞赛规则》的学习和理解,本刊编发篇对新版《举重竞赛规则》的学习丈章,相信将会有助于促进我国裁判业务水平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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